七臺河市人民政府政務公開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務公開信息對外發布工作,建立完善的信息發布、審核、更新、考核機制,確保發布信息的準確、及時、安全和有效,依據《黑龍江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政府門戶網站、廣播、電視和報刊圖書等新聞媒體及電話、手機短信上對外發布的政務公開信息,必須經市政府指定部門審批后方可對外發布。
第三條 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是本級政府政務公開信息發布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區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是區縣政務公開信息發布的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政務公開信息發布工作。
第二章 信息發布范圍
第四條 各級主管部門負責確定本級機關對外發布的政務公開信息,信息發布范圍和內容:
(一)管理規范與發展規劃
1、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中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發展戰略、綜合發展規劃及其實施情況;
3、城鎮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各類專業規劃及其執行情況。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
1、政府機關重大事項決策及其實施情況;
2、影響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與處理情況;
3、土地征收、征用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探礦權和采礦權出讓、國有企業產權處置和交易情況;
4、教育、文化、民政、衛生、勞動與社會保障、扶貧等社會管理事務或公共服務項目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5、房屋拆遷的批準文件、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6、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銷售、廉租房的建設和租賃等情況;
7、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設定、調整、取消以及辦理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要求及結果;
8、稅收的依據、標準和征管情況;
9、收費、收取基金、行政處罰的依據、標準、范圍、程序以及有關費、款的收繳、使用情況;
10、旅游風景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有線電視、郵政、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設施或項目的定價、價格調整情況;
11、稅費減免、補貼等有關優惠政策及其落實情況。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
1、政府投資的城鎮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及驗收情況;
2、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公告、受理政府采購投訴的聯系方式及投訴處理決定、供應商不良記錄名單、政府采購招標業務代理機構名錄等情況;
3、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益事業項目的立項、投入、驗收等情況;
4、政府機關掌握的資金、項目、指標的分配、使用、落實等情況;
5、政府財政預算、決算和執行情況。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
1、政府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權限、辦公地點、主要領導的職責及調整、變動情況;
2、公務員、其他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工作人員的招考錄用、聘用以及軍轉干部、退伍士兵安置,畢業生就業,人才引進的依據、標準、條件、程序、要求和結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規、規章對前款事項的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政務公開信息涉及下列內容的,不予公開:
(一)國家秘密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護的個人隱私。
(四)正在調查、討論、審議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公開后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只限于在政府機關內部公開的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章 信息發布程序
第六條 政務公開信息應嚴格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審批,未經審批的信息不得對外發布:
(一)以市政府名義發布的政務公開信息,由市級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批準后對外發布。
(二)以各區縣政府名義發布的政務公開信息,由區縣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批準后對外發布,同時報市級主管部門備案。
(三)以市政府各部門名義發布的政務公開信息,由本部門辦公室負責審核,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對外發布,同時報市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據本辦法申請公開的政務公開信息,可向各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注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通信地址、聯系方式及申請時間、所需政務公開信息的內容描述等。
第八條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除可以當場予以答復的外,各級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復。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期限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九條 政務公開信息審核內容包括:
(一)公開信息是否涉及政府機密。
(二)公開信息是否符合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
(三)公開信息是否符合保護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
(四)公開信息是否會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利益造成危害。
(五)公開信息發布時機是否適宜。
(六)公開信息中的統計數據是否準確。
(七)其他應審核的內容。
第十條 屬于應當主動對外發布的政務公開信息,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外發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時發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對外發布。
第十一條 屬于應當主動對外發布的政務公開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由各級主管部門負責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工作動態性信息應每日進行更新;對已經失去實效的政務公開信息,由各級主管部門負責及時進行撤換。
第四章 發布信息的形式
第十二條 發布政務公開信息,可以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形式予以發布:
(一)政府門戶網站、政府公報。
(二)電視、報紙、廣播等媒體。
(三)政府信息公開欄、信息查詢點、電話、手機短信等。
(四)新聞發布會。
(五)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形式。
第十三條 建立和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通過新聞發言人依法向社會發布政務公開信息。
第十四條 各級主管部門負責對需要發布的政務公開信息進行梳理分類,確定信息發布途徑,便于對發布的政務公開信息的管理和方便群眾查詢。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十五條 市級主管部門作為全市政務公開信息對外發布的組織實施機構,通過平時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加強對縣區政府和市政府部門政務公開信息發布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政務公開信息發布工作考核實行百分制,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市級主管部門按照發布內容、發布形式、更新撤換時限和發布效果等內容進行考核,確定縣區和市政府部門考核等次。
第十七條 考核采取實地考核、群眾評議、綜合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實地考核主要是聽取匯報和現場查看等;群眾評議主要是通過召開征求意見會、下發測評票等;綜合評審主要是根據市公開辦平時掌握的情況。
第十八條 市級主管部門綜合考核結果,提出考核意見,報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后,將考核結果通知被考核單位,并在全市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未履行主動發布義務,未及時更新、撤換已失去實效的政務公開信息及影響政務公開信息發布工作的單位,由組織實施部門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或予以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問責。
第二十條 對違反保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造成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個人利益重大損失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問責。
第二十一條 對政務公開信息發布年度考核優秀等次的單位通報表揚;對政務公開信息發布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的單位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單位,視情節取消本年度其他工作評先資格,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問責。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與相關法律、法規不一致或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各區、縣政務公開信息發布依據本辦法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12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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