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臺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七臺河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七政發〔2025〕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七臺河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七臺河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日
七臺河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我省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認真落實市委工作要求,堅決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堅決扛起維護國家“五大安全”政治責任,認真落實省黨代會建設“六個龍江”,推進“八個振興”部署,堅持走穩煤固基、轉型發展,生態優先、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之路,著力構建以新型工業化為主導的現代產業體系,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七臺河而努力奮斗。
第三條 市政府工作人員要旗幟鮮明講政治,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胸懷“兩個大局”、牢記“國之大者”,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政府工作全過程各領域。
第二章 政府組成人員及職責
第四條 市政府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主任、局長組成。
第五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按分工負責分管領域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根據統一安排,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市政府機關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各副市長工作。
市長離市期間,受市長委托,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六條 市政府履行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發展和安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扎實推進中國式現代化七臺河建設。
第七條 市政府組成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
市政府組成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制定規范性文件,全面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能,統籌研究部署本領域本行業工作,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落實。
第三章 工作原則
第八條 堅持黨的領導。堅決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認真落實市委工作要求。堅持和完善黨領導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完善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落實機制,健全和落實請示報告制度,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及時向市委請示報告。
第九條 堅持人民至上。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條 堅持依法行政。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強化執法監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堅持科學民主。強化系統觀念,增強工作的前瞻性、整體性、協同性。全面落實重大決策程序制度,加強調查研究、科學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應當充分評估論證,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制度,加強后評估,不斷提高決策質量。
第十二條 堅持守正創新。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突出問題導向、效果導向,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一切從實際出發,提高創造性執行的能力,不斷探索新思路、新辦法、新機制,著力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的突出問題和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加強數字政府建設,推動流程優化、模式創新,不斷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三條 堅持清正廉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廉潔從政規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風肅紀反腐,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強廉潔政府建設,推動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關系、規規矩矩的上下級關系、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系。
第四章 監督制度
第十四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落實辦理責任和時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第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監督,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依法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加強政策解讀,認真調查核實處理有關情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第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傾聽人民群眾建議、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領導同志要親自閱批群眾來信,督促解決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第五章 會議制度
第十八條 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需要提交市委常委會會議討論的議題,由主辦部門提出,經主管副市長同意并報市長審定后提交市委常委會會議討論。
第十九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主任、局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
(二)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
(三)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其他需由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縣(區)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二十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
(二)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
(三)討論需提請市委審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需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市政府規章草案;
(六)討論通過市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七)討論決定重大規劃、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重要政策措施、重要民生事項、社會管理重要事務等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八)討論大額資金使用。主要包括:使用市本級資金3000萬元以上的重大活動、購買5000萬元以上的不動產、投資或擔保融資5000萬元以上的生產或經營性項目、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項目、投資超過原預算需追加500萬元以上的項目。
(九)其他需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通報的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2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固定列席會議,根據會議議題可安排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 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提出,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序報市長確定;會議文件經分管副市長專題研究協調和審核,原則上須于會前至少2日報市長批印。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以及其他重要會議文件由議題匯報部門或主責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報主管副市長審定,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對材料體例及格式等進行把關。會議文件應全面準確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邏輯嚴密,條文規范,用語準確,行文簡潔。
對需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的事項,提交議題的部門應當在會前充分征求意見,與相關部門協調一致。經協調未達成一致意見的議題,在會議文件中要注明分歧意見,并提出幾種解決方案或者傾向性意見供決策參考,報經市長同意后提交會議討論。議題提交討論前需經合法性審查的,議題匯報部門應當預留合理、充足的審查期限。
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起草,按程序報市長簽發;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印發。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根據需要召開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
市長主持召開市長辦公會議,研究、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議題由市長確定,與議題相關的市政府領導同志,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起草,報市長簽發。會議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副市長、秘書長受市長委托或按照分工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門事項。議題由主持或委托召開會議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確定,與議題相關的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起草,報主持召開會議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簽發,涉及重大事項報市長審定。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一般每月召開一次例會,副市長通報分管領域近期重點工作進展和安排。市政府月例會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副市長、秘書長參加,副秘書長固定列席,可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按要求參加市政府有關會議,原則上不應請假。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要履行請假手續,由市政府辦公室報會議主持人審批。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要本著務實高效的原則,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合理確定參會人員范圍,減少陪會。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兼任部門負責人的參加本部門會議除外。
市政府各部門召開全市性會議和舉行重要活動,主辦部門應提前10個工作日正式向市政府報送請示,由市政府辦公室報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核,并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實施。
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未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不得請縣(區)政府負責人出席。全市性會議提倡采用加密電視電話會議、網絡視頻會議形式,一般不越級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
嚴格控制和規范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納入預算管理。
市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責、嚴格把關,不安排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一般性活動,不為部門召開的會議發會議通知。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和舉行的重大活動由市政府辦公室研究提出意見并統籌辦理。
第六章 公文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縣(區)各部門向市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注重質量和時效,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針對性、指導性、可操作性,確保文件充分體現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符合工作實際,依法合規、主題鮮明、務實管用。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既要實事求是反映問題,也要認真負責提出解決辦法和措施,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及密級以上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凡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質量不高的,應當退回報文單位。
擬提請市委審議或提請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聯合發文的文件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市政府部門的,應依照市委有關規定,先報市政府履行相關審核程序。
第二十七條 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來文,收文辦理須提出摘要及擬辦建議,由市政府主要領導簽批后,轉送市政府分管領導或相關部門辦理。涉及省直各廳局來文及市政府各部門來文,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簽批,經研判確有必要呈市政府主要領導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簽呈市政府主要領導簽批,同時須有摘要及擬辦建議。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分管領導簽批各級來文,要有明確意見,但不能直接簽呈市委主要領導或同時簽呈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如需轉呈市委主要領導,由副市長在文件中夾入提示便簽,建議由市政府主要領導簽呈市委主要領導。
市政府領導之間工作聯絡,涉及保密事項的,原則以親啟件形式流轉;涉及向市委呈報的,原則由市政府主要領導以親啟件形式轉呈。親啟件中不得夾帶其他文件,涉及密碼電報、涉外事及港澳臺、金融風險、重要組織人事安排、紀檢監察及司法案件、重大國家安全事項、重大輿情事件、其他敏感信息的須密封傳遞。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各部門向市委呈報請示類、報告類、報備類公文,按照市委有關公文流轉要求須經市政府審定程序,以紅頭文件報送市委的同時報送市政府。
市政府各部門向市政府呈報的涉及資金類文件(含債券項目、資金承諾),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提出意見后,涉及追加預算資金解決的由提請部門與財政部門聯合呈文向市政府呈報,涉及部門預算內資金解決的由財政部門直接向市政府呈報意見建議。
第三十條 市政府各部門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市政府規章草案、規范性文件,以及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公文,必須遵守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程序,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合憲性、合理性、公平競爭性、保密性、篩重率和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論證;涉及縣(區)或部門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采取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開征求意見,對爭議較大的重要事項,應充分評估、慎重決策。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應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加強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意見及理由依據,提出辦理建議。
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第三十二條 對各縣(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室要認真審核把關,提出辦理意見。涉及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規范性文件、報請市政府批準后以部門名義印發規范性文件的,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由市政府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由市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分管主辦部門的副市長應牽頭加強協調。
凡以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簽訂的協議(合同),須經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經市政府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長審閱后簽呈市長,重要的協議(合同)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集體審議通過后簽訂。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領導同志的事項應根據需要呈送市政府其他有關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制定的規章、發布的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署。
以市政府名義制發上行文、與省直廳局等不相隸屬機關商洽重大政策性事項的文件和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其他文件等重要公文,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制發下行文、平行文,由市長或者市長授權的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市政府和軍分區等聯合發文的,由與聯合方簽發人對應職務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簽發,簽發前須報告市長。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一般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重要文件報市長簽發。
市委、市政府及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聯合發文,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簽批,由市長簽署明確意見后,轉市委辦公室按程序報市委領導同志審簽。
冠“經市政府同意”字樣發文和需經市政府批準的部門聯合發文,同一分管領域的由分管副市長簽批;不同分管領域的,經相關副市長同意后,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批。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和市政府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嚴格合法性審核。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并由市政府按照有關程序制定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敏感性強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未經市政府授權,市政府各部門不得向縣(區)級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縣(區)級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應依照有關規定向省政府及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市政府部門和縣(區)級政府規范性文件應依照有關規定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文件簡報,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發文實行計劃管理,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再制發文件。從嚴控制配套類、分工類發文。上級文件沒有明確要求制發配套文件的,一般不制發配套文件,確需制發配套文件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結合實際提出具體落實措施,不得簡單照抄照搬。市政府各部門不得以貫徹落實、督查考核等名義擅自要求縣區制發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則上應當與文件合并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市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發揚“短實新”文風,堅決壓縮文件篇幅。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機關信息化應用和保障,積極推廣電子公文,加快實現文件和簡報資料網絡傳輸和網上辦理,減少紙質文件和簡報資料。
第七章 工作落實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要自覺對標對表,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堅持系統觀念,加強研究部署,壓實主體責任,完善工作機制,強化跟蹤督辦,及時報告辦理進展,確保見到實效。市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指導、推動、督促分管領域和部門,加強協調推進,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市政府辦公室要積極主動做好決策服務、協調推進等工作,協助市政府領導同志抓好工作落實。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強組織領導,全面履職盡責,主動擔當作為,細化任務分工,制定具體措施,強化協同配合,強化跟蹤問效,確保各項政策舉措落到實處。要落實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和后評估要求,對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實行全過程跟蹤調度,打通堵點淤點難點,及時反饋進展和落實情況,視情組織開展后評估工作,確保重大決策順利實施、高效落地。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充分發揮督查抓落實促發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機制,創新督查方式,加強統籌規范、聯動協同,增強督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嚴格落實督查年度計劃和計劃外一事一報制度,從嚴控制市級層面督查檢查,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開展,從源頭避免重復督查、多頭督查,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加強督查工作全過程監測和跟蹤問效,強化督查結果運用,推進督查增效和基層減負并舉。
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全市政府系統督查工作的指導,加強對各縣區、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和專項督查相結合,強化政務督查結果分析運用,推動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貫徹落實。
第三十九條 開展督查工作應當制定督查方案,按程序報批。對列入督查范圍的事項,重點圍繞時限、質量和效果進行督查,善于發現問題、著力推動解決,進一步完善協調聯動機制,督查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督查結果。
第八章 工作紀律和自身建設
第四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切實加強自身建設。要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長期堅持下去,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落實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省委若干規定要求。市政府領導同志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領域和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大興調查研究之風,深入群眾、深入基層,多到困難多、情況復雜、矛盾尖銳的地方開展實地調研,掌握實際情況,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決問題。要積極為地方和基層服務,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市政府領導同志每年要主持1—2個重點調研課題,拿出不少于40天時間深入基層開展調研,針對相關領域或工作中最突出的難點問題進行專項調研。要帶頭落實工作聯系點制度,深入聯系點開展蹲點式調研,努力把聯系點打造成為“解剖麻雀”、破解難題、探索試驗的窗口。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的重大政策,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必須向市委請示報告。
市政府各部門收到省政府部門下發的重要文件,接待上級副廳級以上領導來市調研檢查,接到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交辦的重要事項,作出重大決定、啟動重大項目、發生重大情況,必須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不得有與之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市政府領導同志考察調研、出席會議活動要嚴格執行中央、省委和市委有關規定要求,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規范新聞報道。市政府領導同志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特殊情況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報批。市政府組成人員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和文章,個人發表署名文章,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市政府各直屬部門須第一時間向市政府報告。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市長離開本市,按規定程序向省政府請假,向省委報備。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開本市,應事先向市政府請假,并按有關流程報備。
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辦公用房、住房、用車等方面的規定,堅決反對特權、不搞特權。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
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工作人員要弘揚偉大建黨精神,牢記“三個務必”,樹立“嚴真細實快”的工作作風,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干事創業,敢于斗爭、善于斗爭,真抓實干、埋頭苦干。堅持反“四風”、樹新風,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推進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干事者撐腰,努力營造干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7月18日市政府印發的《七臺河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七政發〔202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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