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臺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七臺河市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清單的通知 七政辦規〔2024〕1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有效防治噪聲污染,提升聲環境質量,保障公眾身心健康,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印發《七臺河市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清單》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七臺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6月13日
七臺河市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清單
一、市生態環境局
1.負責工業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
2.負責對全市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設置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組織開展聲環境質量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聲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3.負責組織開展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與調整、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劃分、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及其實施方案編制、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制定并監督實施。
4.負責建立并實施噪聲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
5.組織開展噪聲敏感建筑物周邊等重點區域噪聲排放情況的調查和監測。
6.負責依據聲環境保護需要劃定機動車禁行、禁鳴路段和時間的組織指導工作。
7.負責配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生產、銷售有噪聲限值產品的監督抽查,配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電梯等特種設備使用時發出噪聲的監督抽測。
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1.負責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目標任務和保障措施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
2.鼓勵、支持低噪聲工藝和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實行噪聲污染嚴重的落后工藝和設備淘汰制度。
三、市公安局
1.負責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2.負責依法查處涉嫌噪聲污染犯罪案件,依法查處涉嫌噪聲污染違法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案件,以及阻礙噪聲污染防治領域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犯罪行為。
3.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聲環境保護需要劃定機動車禁行、禁鳴路段和時間。
4.依法禁止駕駛擅自改裝的機動車以轟鳴、疾駛等方式或者使用機動車音響器材造成噪聲污染和不按規定使用喇叭、警報器等聲響裝置行為;對違法駕駛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轟鳴、疾駛,機動車運行時未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或者違反禁止機動車行駛和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規定的,依照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處罰。
5.指導監督警車、消防救援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等機動車安裝、使用警報器的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
6.負責對公民家庭及其成員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飼養寵物和其他日常活動以及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場所活動等產生噪聲污染行為的監督管理與行政處罰。
7.負責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時,未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行為的監督管理與行政處罰。
8.負責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未按照規定在限定的作業時間內進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行為的監督管理與行政處罰。
四、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1.組織編制、修改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依法依規開展聲環境影響評價,并監督實施規劃要求的聲環境保護措施。
2.負責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時落實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并監督實施。
3.負責在確定建設布局時,依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等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負責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2.依法監督建設單位按照規定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監督建筑施工單位制定并實施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設備。
3.監督建設單位合理設置、安裝居民住宅區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共用設施設備,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對于上述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4.依法監督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系統,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5.負責對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出具證明;依法監督建設單位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6.負責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行為的監督管理。
7.負責對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未在銷售場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聲影響的情況以及采取或者擬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納入買賣合同的監督管理;負責對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未在買賣合同中明確住房的共用設施設備位置或者建筑隔聲情況的監督管理。
六、市交通運輸局
1.組織編制交通專項規劃,依法依規開展聲環境影響評價,落實噪聲污染防治相關要求。
2.依法監督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經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普通公路時,制定、實施噪聲治理方案,在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重點路段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符合有關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范以及標準要求。
3.會同其他有關單位或公路運輸企業,依法對因公路運行排放噪聲造成嚴重污染的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和責任認定,指導、監督制定噪聲污染綜合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污染。
4.負責對公路養護管理單位未履行維護和保養義務,未保持減少振動、降低噪聲設施正常運行行為的監督管理與行政處罰。
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1.依法對生產、銷售的有噪聲限值的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對電梯等特種設備使用時發出的噪聲進行監督抽測。
2.負責對生產、銷售超過噪聲限值產品的企業依法查處。
八、區縣政府綜合執法部門
1.負責對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商業經營活動類社會生活噪聲行為的監督管理與行政處罰。
2.負責對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未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采用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行為監督管理與行政處罰。
3.負責對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行為的監督管理與行政處罰。
4.負責對居民住宅區安裝共用設施設備,設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行為的行政處罰。
5.負責對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區共用設施設備,專業運營單位未進行維護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行為的行政處罰。
6.負責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設施工噪聲行為的行政處罰。
7.負責對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行政處罰。
8.負責對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行為的行政處罰。
9.負責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行為的行政處罰。
10.負責對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系統,未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行為的行政處罰。
11.負責對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未在銷售場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聲影響的情況以及采取或者擬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納入買賣合同的行政處罰;負責對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未在買賣合同中明確住房的共用設施設備位置或者建筑隔聲情況的行政處罰。
九、市民政局
引導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
十、市科學技術局
鼓勵、支持噪聲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加強噪聲污染防治專業技術人才培養,促進噪聲污染防治科學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
十一、市教育局
在舉行中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可以對可能產生噪聲影響的活動,作出時間和區域的限制性規定,并提前向社會公布。
十二、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七臺河站
1.落實鐵路機車車輛鳴笛噪聲污染防治主體責任,開展鐵路機車車輛鳴笛噪聲污染綜合整治。
2.負責配合交通運輸部門對因鐵路運行排放噪聲造成嚴重污染的情況進行調查評估、責任認定以及制定噪聲污染綜合治理方案,并落實方案相關要求。
政策解讀:關于《七臺河市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清單》的政策解讀
關聯稿件:
-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